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建设的效能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内容范围包括:业务应用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系统、信息资源建设、标准规范体系、试点示范工程以及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范围包括: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项目的管理,执行国家关于项目建设程序、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的领导机构,决定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项目办公室是项目的实施机构,下设低保信息分中心、业务系统部和基础支撑部。
第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办公室主任是项目责任人。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组织项目验收。
低保信息分中心承担项目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业务系统部负责实施低保业务管理标准的制定,低保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和推广,低保业务人员培训和分项目验收等工作。
基础支撑部负责实施低保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的制定,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和中央级主机系统、系统软件环境和安全系统等基础支撑环境的建设,系统总集成和分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 项目招标投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内容和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低保项目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执行,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
第八条 各分项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合同由项目办公室审查,项目办公室主任签署后生效。
第九条 合同变更。分项目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分项目单位审查,经项目办公室和有关专家审核,项目办公室主任签署后生效。
第十条 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制。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办公室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各分项目的工作任务,审核各分项目的工作计划,组织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评估、考核、总结项目实施工作。定期向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组织项目整体初步验收工作。每年7月底和第二年1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业务系统部和基础支撑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流程,编制月度工作计划,监控项目实施进度,组织阶段性评审和分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接受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做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办公室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时建档保存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的工程质量实行分级负责。项目办公室负责整体工程质量,业务系统部和基础支撑部负责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应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实施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重点工作任务,应实行质量跟踪监督,定期通报。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项目质量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禁违规操作,不得随意缩短工期和变更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项目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合同、标书关于工程质量的要求严格把好质量关,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验收合格。项目涉及的设备、材料、软件等,必须经过现场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门设账,独立核算,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概算、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中的招标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办公室和分项目单位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验收办法。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整体初步验收,业务系统部和基础支撑部负责所承担项目的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如果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配合项目审批部门适时组织专家或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地方项目验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低保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将验收报告报部项目办公室。部项目办公室对各省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必须完成和达到合同、标书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与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系统安全与保密的各项规定,通过相关的测试程序和试运行,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由部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十四条 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项目办公室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追究项目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