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产管理,维护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项目资产,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资产由项目办公室移交部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条 项目资产是指使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包括,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资产的综合管理。各项目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资产的实物管理。低保信息分中心负责项目资产的账务管理,按规定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条 项目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规范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和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项目资产,保证项目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为低保信息系统运行提供保障。
项目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分配领用、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资产移交。
第六条 建立项目资产验收登记制度。对采购的项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对资产类别、名称、单位、型号、单价、数量、购入时间等准确记录,建立资产档案。
第七条 健全项目资产的保管、使用、交接等制度,资产要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保管完好。管理和使用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操作规范。
第八条 建立项目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终和项目验收前,对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填报资产清查表和年度报表,提交项目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第九条 项目资产需要划拨地方的,按照资产划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办对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项目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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