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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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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重大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中央财政投资部分)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同意,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的,可以执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项目办公室承担招标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的综合管理工作。重大项目的招标结果报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六条 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监察局组成民政部重大项目招标投标廉政监督机构,负责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廉政监督机构履行廉政监督职责,提前20日将项目招标事项(包括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计划)书面报告廉政监督机构,并在中标人确定后,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将招标情况总结(包括招投标的基本情况、相关的文件资料)书面报告廉政监督机构。

  第八条 项目依法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第九条 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已经批准;

  (二) 具备项目的实施条件。

  第十条 项目办公室根据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招标计划和总体方案。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方法;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如需要,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发售招标书;

  (五)如需要,可以召开招标文件说明会,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当众开标,共同检查确认标书的有效性;

  (八)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定标方法实施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将评审结果报送招标人;

  (九)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进行合同谈判,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办公室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

  (三)投标价格及其计算方式;

  (四)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

  (六)投标保证金数额;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合同格式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投标人至少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二)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务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并、转状态;

  (四)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缴纳招标书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和签名。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书中规定的地点。投标人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代表、投标人、监督部门等参加。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由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项目办公室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提出中标人意向,报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办公室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和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中标项目不得转让和分包。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机密。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探窃招标、投标的机密。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且证据确凿的,除宣布本次招标无效外,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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