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财务管理,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
第三条 项目财务管理范围: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金管理、资金审批、财务核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四条 项目财务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工作。项目资金由项目办进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协助部财务司编制财务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由项目办提出项目投资预算调整报告,经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条 根据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协助部财务司编制年度项目财务决算。项目财务决算经项目领导小组核准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办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一支笔”签批制度。所有资金支出均由项目办主任签批,各项开支统一由项目办财务支付。
工程类支出。对于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需附施工合同和/或工程进度报表,工程进度报表需经监理签字确认。对于支付各种缴费,需附协议书及缴费标准。付款时,由经办人填报销凭单,项目办财务初审,报财务司审核,项目办主任签批。
管理类支出。经办人填写报销凭单,项目办财务审核,项目办主任签批。
第八条 项目办财务应定期将财务支出、合同付款情况向项目办主任汇报。
第九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项目确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支出;政府采购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信息系统工程投资支出包括:硬件设备购置费、系统软件购置费、应用软件购置费、备份机房软硬件购置费、系统集成费(含安装调试)等。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初步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投标管理费和培训费等。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专家咨询费、聘请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办公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开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项目办财务要做到及时入账。项目竣工后,按照项目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向部财务司移交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做到专门设账,独立核算,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转移、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办应当检查、督促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对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结清。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项目竣工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合同和结算资料;项目的历年计划;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编制项目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合同款结算,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