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验收工作,并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07〕55号令)的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基础支撑环境建设、应用系统开发建设、试点示范、人员培训等。
第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分项验收和整体验收。各分项建设任务完成后要组织分项验收;全部分项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后组织整体验收。分项和整体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五条 分项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分项初步验收是指分项建设任务完成后,投入试运行前进行的验收。主要针对设计方案实施、财务管理、文档资料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等实施检查的验收,为试运行做准备。
分项竣工验收是指通过初步验收的分项项目在试运行后,投入正式运行前进行的验收。主要针对项目效果及初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以及试运行有关问题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分项项目的建设情况作出结论和评估。
第六条 初步验收由承建单位向业务系统部或基础支撑部提出申请,报经项目办公室同意,由业务系统部或基础支撑部主持验收。
设计、监理、承建、设备供应等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负责解答验收中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合同和标书规定的建设任务并符合要求;
(二)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
(三)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四)验收资料准备就绪;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和程序:
(一)现场检查项目是否具备试运行条件;
(二)观看项目实施声(像)资料;
(三)听取、审查有关单位的报告;
(四)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讨论通过《分项目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六)讨论《分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 初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档: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三)监理工作报告;
(四)技术测试报告;
(五)财务报告;
(六)工程技术文档;
(七)其他规定的文档。
第十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验收时要求整改的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处理完毕;
(二)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正常,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具备投入运行的条件;
(三)归档资料符合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项目办公室审查通过竣工财务决算;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由业务系统部或基础支撑部提出申请,经项目办公室同意后,项目办公室主持验收。
设计、监理、承建、设备供应等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负责解答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和程序:
(一)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二)观看项目实施声(像)资料;
(三)听取、审查有关单位的报告;
(四)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讨论通过《分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档:
(一)项目建设总结;
(二)试运行报告;
(三)分项目初步验收报告;
(四)初步验收遗留问题和试运行问题的整改报告;
(五)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计报告;
(七)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八)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整体初步验收是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进行的验收。主要针对项目建设的技术问题、历次验收的遗留问题处理、竣工验收的有关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为正式竣工验收做好准备工作。
整体竣工验收是整体项目在正式移交前的验收。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效果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处理,为项目投入使用和移交做好各种准备。
第十五条 初步验收由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组成验收工作组,主持验收。
建设、设计、监理、承建、设备供应等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负责解答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合同和标书规定的建设任务并符合要求;
(二)分项目全部通过竣工验收;
(三)分项目竣工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四)对关键部位的测试和对项目的抽样检查结果满足设计要求;
(五)完成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初稿;
(六)完成资产、档案等专项验收;
(七)有关验收资料、报告已准备就绪;
(八)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现场检查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二)观看项目实施声(像)资料;
(三)听取、审查有关单位的报告;
(四)检查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项目在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六)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七)讨论通过《项目整体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八)讨论《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八条 初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档:
(一)项目总结报告;
(二)分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整体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
(四)竣工财务决算初稿;
(五)前期验收时提出的要求或补充的其他文件;
(六)其他规定的文档。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合同和标书规定的建设任务并符合要求;
(二)分项目运行正常;
(三)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全部处理完毕;
(四)归档资料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审计;
(六)完成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办公室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经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以民政部名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
项目办公室全面负责竣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设、设计、监理、承建等单位应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根据需要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
(一)召开预备会,检查验收工作准备情况;
(二)召开项目竣工验收会;
(三)检查项目建设和整体运行效果情况;
(四)观看项目实施声(像)资料;
(五)提交审查工程竣工报告;
(六)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七)讨论并通过《整体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适时配合项目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建设、设计、监理、承建、设备供应等单位分别对其提交的验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有错误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供资料单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