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07〕222号
各司(局)、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有关要求,强化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民政部决定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由信息系统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以及运行、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一、领导机构
民政部设立民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定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探索建立民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长效机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组长:窦玉沛
成员:陈传书、孙建春、宋志强、俞建良
二、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及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民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合工作组),承担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审查评定和监督指导。民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办公室(联合工作组)主任由部信息办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兼部信息中心主任俞建良担任,成员为部信息办(信息中心)、部保密办承担此项工作的人员,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联系人参与有关工作。
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政行业信息系统运行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民政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和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运行、使用单位依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共同做好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
信息系统定级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此次定级工作重点是各单位建设的各类网络和信息系统,本着“谁组织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主动申报、联合检查、综合评定、统一报备、指导保护的步骤扎实有序推进。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为自主申报,有关单位自测自评确定作为等级保护对象的信息系统,并向联合工作组提交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民政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申报要求》(附件1),有关材料务必于2007年9月15日前报部信息办(信息中心)。第二阶段为检查评定,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信息系统技术材料及初步定级意见,联合工作组反馈定级指导意见,各单位组织接受联合工作组的检查和评审,这一阶段工作于9月25日前完成。第三阶段为统一备案,10月20日前,等级保护定级确定为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所属单位填报正式备案材料,同时将纸质文件(需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报定级联合工作组,统一到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备案。
四、后续定级
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民政部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的认定和审批,其中,涉密信息系统的定级由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认定和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的信息系统在立项时应按照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事先统一向部信息办(信息中心)提交系统建设详细方案,申报保护等级,并按民政部确定的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对于被确定为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系统投入运行后20日内,必须办理备案。
五、联络咨询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有关文件资料可到民政部信息办网站下载。联合工作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等级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研讨或培训,同时设立网站专题栏目、提供电话咨询。
合理科学确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是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前提和基础,部信息办(信息中心)、部保密办将联合对各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审查评定和监督指导,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评定。
附件: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模版-备案表
二○○七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58123757、58123756、58123747
邮件地址:ghbz@mca.gov.cn
民政部办公厅 2007年9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