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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业务软件之间数据交换与共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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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部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近年来,随着民政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开发了不少民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这些系统的应用有力地促进和推动了业务工作的开展,但由于开发主体、资金渠道的不同,加上信息化建设归口和监管不严,造成各系统之间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不能共享,致使基层民政部门被迫重复录入,负担加重,也直接导致业务数据多头发布,影响权威性。为此,现进一步重申:

  一、民政业务软件及数据是民政信息化的重要成果,也是民政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软件数据的交换和共享是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业务协同、提高信息化效率的重要基础和有效途径。而数据标准化是信息化的核心要素之一,是数据交换和共享的根本前提。

  二、《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民发〔2004〕92 号,标准号MZ/T0001-2004)是民政部发布的关于数据标准的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要求、规范民政业务软件开发和数据交换的基本准则,各有关单位开发、升级业务软件时,务必遵守《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标准,以便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统一采集数据。

  三、民政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实行归口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民政部信息中心承担具体起草和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发布和监督执行。

  四、民政统计是法定的统计数据发布渠道,“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台账”(以下简称“统计台账”)应逐步实现和各业务信息系统之间的交换共享。一方面,“统计台账”要继续严格执行《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标准,同时,各业务信息系统要做好与“统计台账”的接口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五、为进一步规范数据标准化工作,民政部将陆续制定更加具体的业务信息化标准规范,并适时修订《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标准。为掌握有关情况,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填写《民政业务信息系统应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并于4 月15 日前报民政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陈勇

  联系电话:010-58123747

  传真:010-58123751

  邮件地址:chenyong@mca.gov.cn

  附件:《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台账》接口说明

  《民政业务信息系统应用情况调查表》

  

   民政部办公厅

   二OO 七年三月十九日

  民政业务软件之间数据交换与共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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